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徇私舞弊減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徇私舞弊減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對徇私舞弊減刑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二、量刑標準
《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於徇私舞弊的行為,顯然是屬於侵犯國家利益的情況,並且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機關在徇私舞弊的情況下,對於社會的公正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也造成了自身形象的損失,相關情況可以依據上述立案標準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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