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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佔用土地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佔用土地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佔用土地罪立案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非法佔用土地罪立案規定,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十九條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二、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都是與土地管理有關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於:

(1)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國家對土地特別是耕地進行保護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害的則是國家對土地使用權合法轉讓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是結果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侵佔耕地,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耕地毀壞的行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則是情節犯,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實施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以買賣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也即未按國家法律規定程序辦理徵用或者劃撥手續的行為,或者未按規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行為。倒賣土地使用權,包括毫不掩飾和明碼標價地將土地賣給他人,而收取價款和以某種形式掩蓋其土地買賣的實質而將土地賣給他人的兩種行為方式。

(3)對二者的處罰雖都採取了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的刑罰方法,但前者沒有明確確定的罰金標準;而後者則採取的是倍比罰金制的方式以確定罰金的標準。

對於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達到立案標準的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未達到立案標準的, 可以由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