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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立案標準?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買賣武裝部隊證件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一件以上的;

(二)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軍官證、士兵證、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或者其他證件二本以上的;

(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機關印章、車輛牌證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達到第(一)至(三)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第四條買賣、盜竊、搶奪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買賣仿製的現行裝備的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盜竊、買賣、提供、使用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一至第三條的規定。

二、本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該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方面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

3、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該罪。

4、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製作機關以外的人在無權限的情況下冒用製作機關的名義製造假的公文、證件、印章。

對於不法分子買賣武裝部隊的證件行為,必須構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特別是對於部隊的作戰或者訓練等情況造成了不利的影響,涉及到造成了軍隊的任務無法完成的,或者嚴重的社會後果的, 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