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51條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二件以下的;
(2)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二件以下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八件以下的;
(3)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惡劣情節的。
(4)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5)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並造成該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的。
二、量刑標準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不滿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三件以上不滿九件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不滿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嚴重毀損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級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達到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文物嚴重毀損、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三、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於社會、埋藏於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為走私對象的文物並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31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但本法第325條已將此行為單獨立罪,本法實行後,此行為不再構成走私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其行為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一致,這裏不再贅述,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為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文物是我國曆史遺留下來的寶貴財富,是我國古人智慧結晶,是中華民族上下五千年歷史的證據,作為中國公民,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民族精神上,都應保護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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