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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舉證期限是怎樣的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舉證期限是怎樣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舉證期限是怎樣的

舉證期限一般是十五日,當事人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的,必須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否則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採納。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

二、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1、公安機關不能追回的贓物不屬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賠償範圍。公安機關進行追贓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採取的強制措施,是通過追贓挽回損失,在偵查階段不能及時追回的,在進入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繼續追贓。因此,追贓可以由強制措施轉為人民法院判決的方式進行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被害人的財物被盜、被搶劫,被詐騙、被搶奪,就到法院遞交附帶民事訴訟狀,要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被侵犯的財物。法院就應當知當事人,可以申請追贓,並告知其無法追贓的請求風險。

2、被害人損失是直接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第二條,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沒有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實際經濟損失指公民因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而產生的直接損失費用,如受傷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鑑定費等等。

3、直接損失只包括兩種,即人身受到傷害造成的物質損失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限於公民的人身受到傷害和財產遭受毀壞造成的物質損失。

舉證也是比較有講究的,需要舉證人對所有的舉證進行排序,然後每張證據上面都要註明自己的簽名,還要明確具體的時間期限。只要是在法定的舉證期限之內進行舉證,人民法院都是進行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