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問題有哪些?
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可能因被告人或其他人的行為導致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不能或難以得到執行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的財產採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從而保證附帶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這裏的查封和扣押,即是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附帶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應當注意:
第一,必須存在緊急情況,即被告人或其他人可能實施某種行為導致法院未來作出的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可能無法或難以得到執行。
第二,財產保全的對象限於被告人的財產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產,對於與被告人和本案無關的財產不得進行保全。
第三,保全財產的價值必須相當於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不能大於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價額或金額。
第四,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如果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據以採取財產保全的原因消失,應當及時撤銷財產保全。
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之前,司法機關根據民事原告人的請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給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項或履行一定義務並立即執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過的《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覆》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條的規定,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駁回申請。”
附帶民事訴訟的先予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肯定,沒有爭議。
第二,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的給付義務。
第三,行使權利具有緊迫性,即附帶民事原告人急需實現其權利,不實現其權利將嚴重影響其生產或生活。例如,故意傷害案件中,不先予執行醫療費,被害人就無法得到及時救治;故意殺人案中,不先予執行被害人撫養的未成年人或老人的生活費用,被害人家屬將生活無着,等等。
第四,必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了申請,否則,司法機關不依職權決定先予執行。
第五,必須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告人確無履行能力,即使原告人提出了申請,也不應先予執行。
以上便是刑事被告人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執行問題總結,當一個案件既有刑事部分又有民事部分那麼這個案件就需要先審理出刑事部分的結果。當然如果已經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那麼就不能就該案件的民事部分提起民事訴訟了。而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起來和民事案件一樣,當被害人發現嫌疑人有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意圖的時候同樣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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