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附帶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附刑事舉證期限規定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人身損害,有相應訴訟請求的,應該提交以下證據:

1、本人身份證明;

2、醫療費票據及殘疾輔助器具費用證明;

3、本人因就醫治療而致的誤工收入證明;

4、因就醫治療支出的護理費用證明或者護理人員誤工收入證明;

5、因就醫治療支出的交通費用證明;

6、因就醫治療支出的住宿費證明;

7、被扶養人户籍情況、有無勞動能力及生活來源的證明

8、被犯罪行為損毀的財產價值證明;

9、公訴機關未提供的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如果對原告人提交的證據有異議,則有義務向法院提交相反的證據材料。

二、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法律均限定為物質損失。“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財產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所遭受的損失。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特別關注: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

1、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條件。

以下主體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①因為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

②被犯罪分子侵害造成物質損害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

③當被害人是無訴訟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以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他們只是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人仍然是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

④當被害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⑤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有明確的被告人。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4、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5、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

6、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我國放棄了剛性的“證據失權”規則,以要求當事人及時提出證據的強制性規定,同時輔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證判斷,來審視當事人逾期提出的證據是否可以進入審判。但未細化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不同情形下法官應當採取的不同處理方法和態度,也沒有明確具體訓誡的程度和罰款的數額,這有可能會引發關於司法尺度統一和公平性的新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