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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範圍有哪些

安全生產領域涉及公共安全、公民的生命健康等,必須實行行政許可制度。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我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範圍包括以下幾方面。

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範圍有哪些

1、礦山企業。礦山企業是指依法批准的在礦區範圍內從事礦山資源開採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2、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3、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運輸、保管以及買賣民間燃放的煙花爆竹等的物品生產經營單位。

4、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是指生產、儲存,運輸,保管以及買賣民用爆炸物品和民用爆炸器材的生產經營單位。

5、煤礦企業。煤礦企業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6、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不得經營銷售。

7、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從事瓦斯檢查工、爆破工、通風工、信號工、擁罐工、電工、金屬焊接工、礦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風機操作工、主提升機操作工、絞車探作工、輸送機操作工、尾礦工、安全檢查工和礦內機動車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8、礦長安全資格。礦長經考核具備掌握《礦山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礦山安全規程、礦山安全知識、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礦山事故處理能力、安全生產業績等條件的頒發資格證。

9、煤礦用產品。可能危及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礦用產品實行安全標誌管理,凡實行安全標誌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依法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所以凡是屬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範圍內的就必須要按相關的規定嚴格來執行,否則的話違反相關規定操作從而造成損失的輕的需要接受行政處罰,嚴重的話那麼就要承擔對應的法律後果,這個肯定都是大家不願意發生的事情,因此一定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

標籤: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