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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不屬於行政許可法範圍的是哪些情況?

一、行政複議不屬於《行政許可法》範圍的是哪些情況?

行政複議不屬於行政許可法範圍的是哪些情況?

1.對辦理刑事案件中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刑事偵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為不服的;

2.對公安機關依法調解不服的;

3.對處理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辦理其他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鑑定結論等不服的;

4.對申訴被駁回不服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人認為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屬於濫用職權、超越職權插手經濟糾紛的,公安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前,及時報上一級公安行政複議機關。

二、哪些情況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1.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公安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公安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公安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公安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公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7.申請公安機關履行保護人身、財產等權利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8.認為公安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對一些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從,那麼其實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但也有一些司法行為,如果當事人不服從,他是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的,因為司法行為本來就帶着一些強制性,之所以稱之為強制性,就是不會考慮當事人的意志的,或者是當事人他的申訴已經被駁回,當事人不服從,那這種情況也是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