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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範圍有哪些?

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範圍主要包括當事人認定存在行政行為不合規不合法以及侵犯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範圍有哪些?

(1)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5)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6)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7)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根據規定要求,對國家安全生產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安全生產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其他任何一個部門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共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規定還明確,安全監管和監察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等所做的認定不屬於安全生產行政複議範圍。此外,規定指出,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請求,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對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綜上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包括:措施;行政許可的變更、中止、撤銷、撤回等決定;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辦理許可證、資格證等行政許可手續,行政機關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認為行政機關存在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以及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標籤: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