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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犯實害犯行為犯同屬於犯罪既遂範疇麼?

一、危險犯實害犯行為犯同屬於犯罪既遂範疇麼?

危險犯實害犯行為犯同屬於犯罪既遂範疇麼?

是的,危險犯、實害犯、行為犯同屬於犯罪既遂。根據犯罪完成形態、犯罪結果和行為來區分。我國刑法分則是以犯罪既遂為立法標本,犯罪的未遂、中止、預備是由刑法總則加以規定。

二、犯罪既遂中的實害犯、危險犯、行為犯的區別:

1、實害犯。所謂實害犯,也稱形態結果犯,是指犯罪完成形態的成立以實害結果的發生為必備條件,換言之,實害結果的不出現則只成立未完成形態,不存在結果犯。在形態結果犯中,行為與結果呈分離狀態——通常情況下行為一經完成,結果也就相繼發生;少數情況下或者行為尚未完成故結果不發生,或者行為實施完畢但結果仍未發生(如投毒後被害人並未食用)。故意殺人、搶劫、強姦一類犯罪,均是生活中多發而又非常典型的形態結果犯。既然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必要條件,因此,盜竊罪是構成結果犯,而非形態結果犯。

2、危險犯。關於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其主要理由是:我國刑法分則是以犯罪既遂為立法標本,犯罪的未遂、中止、預備是由刑法總則加以規定。既然刑法分則將危險犯用單列條文的形式加以規定並設置了獨立的法定刑,可見危險犯就是既遂犯。

3、行為犯。只要存在“行為”即為既遂,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行為犯的特點就在於行為一實施便必然產生實害——危害結果在任何情況下都附屬於已然的行為存在,並且危害結果呈一種不甚明顯的隱型狀態。

為了更好理解,通俗説比如防火罪這類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大多數都是具體危險犯。具體危險犯是指實習某一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結果犯與行為犯中都可能有危險犯;換言之,危險犯既可能是結果犯,也可能是行為犯,一念之間可能就是天地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