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犯罪既遂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一、持有犯罪既遂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持有型犯罪既遂是行為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持有型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八種持有犯罪:
(1)第128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2)第130條規定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第172條規定的“持有、使用假幣罪”。
(4)第282條第2款規定的“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5)第297條規定的“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
(6)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7)第352條規定的“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8)第395條第1款規定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我國刑法從如下三個方面對持有型犯罪作了限定:
(1)對象是特定物品。對此刑法用列舉方法在法條上一一指出,持有除此以外的物品不能構成該類犯罪。
(2)特定場所、活動。如第130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限定必須是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
(3)個別罪為特定主體。如第395條第1款規定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限定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方能成為本罪主體。需要説明的是,並非每一個持有型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方面,但至少具備其中之一。
二、犯罪既遂形態有哪些類型
犯罪既遂形態主要存在以下四種類型:
1、結果犯。是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在結果犯中,行為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結果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該犯罪結果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2、行為犯。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既遂標準的犯罪,即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並非一着手即告完成,而是有一個實行的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
3、危險犯。是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誌的犯罪。在危險犯中,行為人着手實施該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後,只有導致了該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法定危險狀態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導致該法定的危險狀態的,不構成犯罪既遂。
4、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存在既遂形態與預備形態及預備階段的中止形態之別。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既遂就意味着此案件已經完成了犯罪的行為,對於犯罪既遂也是擁有很多種形態,但只要實施了此行為那麼一般就會直接受到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判決案件的時候就一定要按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從而保障此案件的判決是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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