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危險犯有無犯罪形態?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
2、結果犯。“行為犯”的對稱,又稱“實質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即以發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3、舉動犯。舉動犯,是指行為人一經着手實行犯罪行為,就完全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經着手即告完成。行為犯的一種。在這類犯罪中,只有犯罪預備、預備階段的自動中止與犯罪既遂之分,而沒有犯罪未遂和實行階段自動中止存在的可能4、危險犯。實害犯的對稱。指的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由此看出行為犯和危險犯有犯罪形態。
二、犯罪形態
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從階段到形態理論上措辭的變化。本章是犯罪構成理論的補充,也可以説是修正的犯罪構成。儘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但因其行為本質上具有社會危害性,與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為表面上符合犯罪構成,但因其本質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故不認為是犯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形態是一個點,而不是一段時間。
2、這個點與停頓緊密相連,有停頓才有點,有停頓才有形態。一個行為只有一個點,一個行為只有一個形態,不能把主體的完整行為人為進行分割。
3、形態是故意犯罪過程中不再發展而固定下來的相對靜止的不同結局。它們是一種彼此獨立存在的關係,不可能相互轉化。犯罪預備不可能轉為犯罪未遂狀態,未完成形態不可能轉化為完成形態。
行為犯和危險犯都是犯罪既遂形態的類型。但二者也有一定的區別,行為犯是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而危險犯則是實害犯的對稱,是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也就是説,行為犯的構成要件中必須有危害結果,而危險犯則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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