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純正單位犯罪的犯罪行為是什麼?
一、不屬於純正單位犯罪的犯罪行為是什麼?
不純正的單位犯罪,是指在某種犯罪既可以由單位實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實施的情況下,由單位所實施的犯罪。例如,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既可以由單位實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實施,當這種犯罪由單位實施時,就是不純正的單位犯罪。
1、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根本區別是,純正不作為犯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犯罪,而不純正的不作為犯,可以由單純的不作為構成犯罪,也可以由以作為形式實施的不作為構成犯罪。
2、純正不作為犯是指由刑法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例如拒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犯罪,即為有法定職責而對職責不作為,不行使解救行為的犯罪。
3、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即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也可能由不作為形式實施的通常為作為形式的犯罪。例如負有監護責任的嬰幼兒父母,將嬰幼兒置於危險境地,導致其死亡的,則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二、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
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就單位犯罪頒佈了大量的解釋、批覆。這些司法解釋對統一單位犯罪案件的處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缺乏理論支撐,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
歸納起來,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種:
1、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否定標準設置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第3條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單位犯罪的形態結構認識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是非法學專業的人員,我們很難對一些法律行為進行界定,是屬於自然人的個人犯罪行為還是屬於單位犯罪。這種判定的方法不是依靠犯罪的人數來進行判定,而且有可能會出現交叉的情況。在處理概念混亂的法律名詞時,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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