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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強迫勞動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私企強迫勞動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私企強迫勞動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1、有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行為。所謂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國家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2、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施以傷害或以殺害、傷害進行威脅等,強迫他人勞動。

所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採取監視、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將職工限制在一定的場所、區域內強迫他人勞動。

所謂強迫職工勞動,是指違背職工的意志,迫使其進行勞動。至於勞動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3、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長時間無償強迫他人勞動的;強迫多人無償勞動的;因強迫勞動致使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採用暴力、脅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情節惡劣的;等等。

二、強迫勞動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於經濟組織。實踐中,對於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本罪構成要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且是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為。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使用這種法定的方法,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感超時間、超負荷地勞動,用人單位並未對其強迫的,不能以犯罪論處。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如果對職工採取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勞動,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這裏要注意的是:一為限制自由,且強迫他人勞動。一為剝奪自由,實施拘禁。

在勞動過程中,合適的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是很有必要,這樣可以保證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可以保證勞動資源的更健康循環付出。強迫勞動的行為已經限制勞動者的自由,勞動者需要及時提出異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勞動仲裁,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