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可能涉嫌犯強迫賣淫罪。當然,如果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則不構成本罪,對此,需要嚴格把握。另外,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公民,包括女性和男性,並非像大家所認為的那樣僅限於女性。那麼,法律中規定的強迫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叫強迫賣淫罪
(一)強迫賣淫罪的概念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二)強迫賣淫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包含男性和女性。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揹他人意志,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賣淫。所謂暴力,是指對他人使用毆打、捆綁、拘禁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與自由的方法壓服被害人就範;所謂脅迫,是指用威脅、恐嚇、要挾等精神強制方法逼使被害人屈服;所為其他強制手段,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對被害人具有強制意義的方法,如將被害人灌醉。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16週歲這一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目的與動機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
二、強迫賣淫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2、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3、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強迫賣淫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構成本罪以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為必要,沒有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的,不構成本罪;其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最後,在認定強迫賣淫罪時,要注意將其與組織賣淫罪區分清楚,畢竟兩罪的量刑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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