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強迫交易罪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強迫交易罪最新量刑標準是: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強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構成強迫交易罪的要件是什麼?
(一)行為主體,本罪的行為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二)行為內容,本罪的行為內容是以暴力、脅迫手段實施的特定行為,主要包括五種情形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三)行為對象,本罪的行為對象法條中所稱的“他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擾亂市場秩序罪的主體,都可以由單位構成。在市場中,單位顯然比自然人更多地參與到經濟活動中,單位也往往具有一定的資金與組織優勢,從而更容易實施犯罪活動。強迫單位的,當然違背了公平的競爭秩序。況且實踐中,完全可能強迫法人代表、董事會、經理來進行交易。對於強迫法人來達到強迫交易的行為,完全符合強迫交易罪的犯罪構成,能夠被涵攝於規範的大前提之下。
另外,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他人”也完全可以包括單位。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四)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
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借貸,屬於“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借貸為名採用暴力、脅迫手段獲取他人財物,以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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