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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很多時候會造成人員的死亡,因此很多人就不太分的清楚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現實中,部分人覺得交通肇事罪造成人員死亡的就轉化為了故意殺人罪,這主要是因為他們不清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您作介紹。

一、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有哪些

1、對於被害人死亡後果的心理態度本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在交通肇事中對於被害人的死亡後果均是出於過失,並沒有預見到其可能死亡或者輕信其不會死亡,所以,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是一走了之,逃離出事故現場;而故意殺人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死亡後果是出於故意,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死亡後果的發生,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僅逃離事故現場,而且會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予以隱藏或者遺棄。因此,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時是否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予以隱藏或者遺棄,就成為區別交通肇事罪與故意殺人罪的一個首要標準。

2、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本罪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放棄應盡的救助義務,置被害人於危難之中而不顧,因而致使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而故意殺人罪則是行為人故意使被害人失去了被救助的條件,因而致使其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綜上,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解救而死亡的,不屬於交通肇事罪“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而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情形

(1)行為人交通肇事後,明知被害人已經重傷,若不及時搶救可能導致死亡,為逃避罪責,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明顯從交通肇事時的過失轉變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構成了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2)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掛附在車輛上,繼續行駛極有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但為逃避罪責駕車拖掛被害人逃逸,從而致被害人死亡;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不經緊急救治極有可能死亡,而將其轉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隱藏或遺棄,從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肇事行為人這種拖掛和轉移行為直接對被害人生命權益造成侵害,其主觀心理狀態已發生了質的轉化,進而在新的罪過形式的支配下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以不作為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3)交通肇事後,肇事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並未死亡,但為逃避罪責而倒車軋輾被害人或者將被害人轉移至偏僻的地方掩埋,從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轉化為積極希望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且積極實施了足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實質行為,以作為的方式構成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處罰。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而故意殺人罪往往是故意犯罪,這是二者之間最大的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現實中交通肇事罪也是有可能轉化為故意殺人罪的,但不能説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後就是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