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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有哪些?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有哪些?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有表現形式有區別、罪過形式不同、處罰程度不同。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險駕駛的行為方式,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就不一定是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如撞紅燈造成人員傷亡,構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撞紅燈本身並不是危險駕駛的內容。

二、具體內容

1.表現形式有區別。

危險駕駛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一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二是行為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只有這兩種行為方式才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基本行為方式。在這兩種行為方式之外的其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要麼嚴重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要麼以一般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行為處理,不以危害結果的發生為必要條件。

而交通肇事罪在表現形式上,是指行為人不僅違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而且具有必要的嚴重後果,如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死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等。沒有必要危害後果的發生,一般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當然,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在表現形式上具有明顯的重複和交叉。

可以這樣説,交通肇事罪包括了危險駕駛的行為方式,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行為,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就不一定是危險駕駛罪的行為。如撞紅燈造成人員傷亡,構成交通肇事犯罪,但撞紅燈本身並不是危險駕駛的內容。

2.罪過形式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顯的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至少是一種故意行為。過失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而且過失行為也不可能成為危險駕駛的行為方式。不過應當把那些不知法的行為主體排除之外,而不知法並不排除構成危險駕駛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的犯罪心理,即行為人雖然能夠遇見到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但他事前並不明知,更談不上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行為人是由於自己過於自信或者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才造成了嚴重後果的發生。 所謂從主觀違法的角度看,危險駕駛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要重於交通肇事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這就是為什麼刑法將這種雖然沒有危害後果的駕駛行為也規定為犯罪的原因之一。當然,交通肇事行為人也可能因醉酒造成,但醉酒只是從重處罰的條件,不是構成犯罪的條件。

3.處罰程度不同。 由於危險駕駛罪設置的目的主要在於規制行為人守法,抑制駕駛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同時也維護良好的交通安全秩序。處罰的目的不在於對造成損害後果的補救,僅僅危險駕駛罪的成立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也是有限的。 所以,刑法對此規定的刑罰相對較輕,僅以拘役為限。而交通肇事罪往往會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後果,刑法規定了比較嚴厲的刑罰,最高刑可達15年有期徒刑。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字面意思上我們可以理解為因危險駕駛可以造成交通肇事罪。駕駛人員在駕駛機動車輛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交通法規,避免給行人和自身帶來人身傷亡和經濟財產的損失。司法機關也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肇事司機進行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