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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

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

司法實踐中,很容易將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混淆。尤其是故意殺人罪中未將人殺死和故意傷害罪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時候,更是讓很多人分不清楚這兩個犯罪。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這兩種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傷害罪的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兩種情況。容易混淆的原因在於每種情況中的兩種罪,都造成相同的結果,因此,必須準確掌握它們之間的區別。

傷害致死與殺人既遂在客觀方面都產生了死亡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他人,後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了傷害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後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

2、由於客觀情況的複雜性和主觀故意的隱蔽性,犯罪故意的內容有時並不是那麼容易發現和認定的。因此,區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離不開對案件事實分別情況:

(1)案件事實表明行為人所實施的侵害行為確是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為目的的,或者在侵害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行為人明知自己的非法侵害行為在客觀上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應當按照這種故意內容認定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造成死亡結果的,以故意殺人(未遂)罪論處。

(2)行為人所實施的侵害行為是以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或者在侵害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行為人明知自己的非法侵害行為在客觀上會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並且在這種故意內容中可以明顯排除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那就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造成死亡結果的,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論處。

但是在確認傷害故意的同時不能排除殺人的故意的,就不能一律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在具體案件中行為人故意內容難以確定的,應當首先判斷行為人有無傷害故意。

如果認定行為人連傷害故意都沒有,那麼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結果的,就只能根據行為人有無過失,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論處,或者以意外事件或一般違法行為論,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傷害故意,只是有無殺人故意難以認定的,為慎重起見,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但是,即有傷害故意,又有間接殺人故意的,應按照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即造成死亡結果的,應按(間接)故意殺人罪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因為間接故意犯罪的特殊性決定了它不存在未遂狀態,只要沒有出現間接故意所放任的犯罪結果,就不能以間接故意定罪。

3、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認定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界限,下列幾個方面的案件事實是有必要考慮的:

(1)侵害行為的起因

(2)被告人和被 害人的平時關係

(3)使用的工具及打擊的部位

(4)侵害行為的實施方法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之間的區別有哪些了吧。最顯著的區別就是故意殺人罪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故意傷害犯罪則僅僅是出於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