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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哪裏?

爆炸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哪裏?

生命健康權是每位公民都享有的一種權利,如果他人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權益,應受到法律的懲罰。而爆炸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的情節都十分嚴重,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可能有許多人並不瞭解爆炸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哪裏?本站小編就在下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一、爆炸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在哪裏?

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權利。行為人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爆炸行為,選擇的作案環境和條件只能殺傷特定的某個人或某幾個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別按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爆炸行為雖然指向特定的對象,但行為人預見其爆炸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實施爆炸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應以爆炸罪論處。

二、爆炸罪如何量刑?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爆炸行為,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第114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年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114條或者第11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故意殺人罪如何量刑?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椐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一)犯故意殺人罪,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二)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情節較輕的主要包括:

1、防衞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而故意殺人罪則是對特定公民的生命權進行侵害。雖然兩種犯罪行為都會造成他人的死亡,但實施犯罪的主觀目的是不同的,因而兩者在量刑上也會有所不同,兩種犯罪行為情節嚴重最高都會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