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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怎麼處置這類犯罪人員

一、濫伐林木罪怎麼處置這類犯罪人員

濫伐林木罪怎麼處置這類犯罪人員

1、《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濫伐林木首先違反了森林法,如果濫伐林木達到一定數額,則構成濫伐林木犯罪。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指出,為收購林材、木製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的當事人員應積極的配合案件單位的調查,積極的賠償這類林業局的合法損失,和法律規定的罰金。得到相關部門的諒解,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判處時,按照犯罪人員的自首情節和悔過情節處罰這類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