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濫伐林木罪處罰
違法相關法律規定,非法採伐自己或他人林木的行為,在達到了法律規定的數量時,就會以濫伐林木罪定罪,然後根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大家知道我國怎麼對濫伐林木罪處罰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怎麼對濫伐林木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濫伐林木罪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濫伐林木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區分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
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
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採伐的行為。但是,由於森林法施行之後,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採伐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
所以,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説。濫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閲讀完上述內容後,我們知道對濫伐林木罪處罰是怎樣的,具體分為了兩個量刑檔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與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具體如何處罰還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情節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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