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界限是什麼
一、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界限是什麼
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國森林及其他林木的兩種最主要犯罪。這兩種犯罪都嚴重地破壞我國的森林資源,都侵犯國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在行為上都必須是盜伐、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同時,在其他方面還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是作為《刑法》規定的不同罪名,二者之間也存在着本質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盜伐林木罪既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林木所有權,也侵犯國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兩種具體的社會關係,屬於複雜客體;而濫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國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況下,直接只侵犯一種具體的社會關係,屬於簡單客體。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犯罪對象不同。盜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普通樹木,也可以是珍貴樹木;而濫伐林木罪的犯罪對象,往往是普通樹木,珍貴樹木一般不能成為該罪的的犯罪對象。
其二,犯罪方式不同。盜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採用祕密方式,在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不知道的情況下將林木非法佔為己有,具有祕密性;而濫伐林木罪的犯罪者往往本身就是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他們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需要作任何掩飾,可以公然地非法採伐林木,具有公開性。
其三,構成犯罪的數量要求不同。盜伐林木罪中所稱的“數量較大”的起點是指2至5立方米或幼樹100至200株;而濫伐林木罪中所稱的“數量較大”的起點是指10至20立方米或幼樹500至1000株。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盜伐林木罪只能出於直接故意,即行為主觀上希望通過實施盜伐林木行為,積極地追求發生佔有國家、集體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結果,而且還必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佔有為目的是確定盜伐林木罪的必備條件;而濫伐林木罪既可以出於直接故意,也可以出於間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並不是構成該罪的必備要件。
4、犯罪主體不同。作為盜伐林木罪的主體,必須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單位;而濫伐林木罪的主體,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經營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單位。
二、不構成盜伐林木罪的特殊情形
根據《刑法》第345條規定,構成盜伐林木罪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應當具備盜伐行為;行為對象應當是森林或者林木;達到了數量較大的標準。缺乏其中任何一個基本條件,一般情況下不能構成本罪。比如獲得林木採伐許可,並在規定的地點採伐林木的行為;或者雖然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但沒有達到數量較大標準的,一般不宜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國家所有的柞幼樹,達到數量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力度,對破壞環境資源類型的犯罪嚴懲不貸。
-
現行法律對虛假髮票罪立案會怎麼樣規定的
律師解析:現行刑法對虛開發票罪立案規定如下:1、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法律依據:...
-
妨害作證罪立案追訴標準
律師解析:妨害作證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1、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採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止證人依法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妨害作證行為。2、主觀方面為故意。3、本罪是舉動犯,只要實施了妨害作證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暴力、...
-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律師解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立案標準: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應當予以立案。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
-
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成立條件是哪些
律師解析: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成立條件具體闡述如下:1.行為人主要是負有防火安全職責的單位負責人員。2.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的行為。消防管理法規主要是國家有關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為保障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