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有什麼不同
《刑法》中規定的很多罪名之間其實是存在一定相似之處的,就包括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因此在有類似行為的時候,就一定要嚴格進行審查、認定,避免出現定錯罪造成冤家錯案的情況。那具體來説,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有什麼不同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盜伐林木與濫伐林木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犯罪對象不同。
兩者的犯罪對象雖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木,但在具體內容上卻有分別。在濫伐林木罪中,行為人濫伐的對象是具有所有權或者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盜伐林木罪中,行為人盜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採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在客觀上存有實質性的區別。濫伐林木行為以違反森林法規為前提,客觀行為包括有采伐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採伐行為,以及無證任意採伐具有所有權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為;而盜伐林木行為則純屬是無採伐許可證的採伐行為,行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祕密採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為本身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性質。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上雖都屬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存有差別。濫伐林木罪主觀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採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然而,無論濫伐林木罪主觀罪過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內容都不包含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林木的目的。
上文中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三點,就包括犯罪對象、犯罪主觀方面以及犯罪客觀方面。在實際對砍伐林木的行為進行認定的時候,可以從這三方面來區分,看看行為究竟更符合哪一種犯罪。要是看完了上文之後,在這方面還有疑惑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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