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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木林木罪的犯罪構成

法律2.8W
濫伐木林木罪的犯罪構成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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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構成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及其他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許可證的規定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森林法和其他有關保護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和對森林和林木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犯罪對象,指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人或具體物,不為一般犯罪構成所必要。但本罪的犯罪對象之特定性,是值得研究的。概括地講,濫伐林木罪的對象指森林、林木。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林木是組成森林的基本單元,因此,濫伐林木罪的具體對象就是林木(個人自留地及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林木除外)。毫無疑問,生長着的林木──活立木,屬於本罪的對象,不必贅述。


  (三)客觀要件

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違反森林法和其他有關保護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規、規章制度;

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核准領取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林木;

雖然申請批准獲取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背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規定要求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情節嚴重的行為。


  (四)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實施了濫伐林木行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濫伐林木行為可以構成單位犯罪。但刑法第三十條將單位犯罪主體界定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五)主觀要件

濫伐林木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濫伐林木,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這裏關鍵就要界定何為“明知”。只有確定了被告人是在明知的前提下,進行濫伐林木行為,才能稱其有主觀上的故意。 如何界定被告人是明知的?應着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

1、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取得。採伐人(採伐單位)實施採伐作業,首先必須合法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或有關採伐林木的證明文件,不能以其他客觀原因而例外。例如,採伐人已向林木採伐管理機關(如基層林業站)申請採伐許可證,但並沒有得到有審批權的上級機關的批准而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此時,基層林業站工作人員卻表態説林木採伐許可證已辦好可以採伐了,結果採伐人因輕信表態導致無證採伐的情形,是為間接故意。

違法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能否界定採伐人是否故意,關鍵看採伐人對取得該林木採伐許可證行為的違法性的認識。例如,採伐人明知某片山林為禁伐林木,卻採取不正當手段或通過關係申領了林木採伐許可證,因該林木採伐許可證屬違法取得而無效,結果導致濫伐,是為直接故意。

2、被告人對本次採伐作業內容的明知性。採伐森林、林木必須先行伐區調查設計。這是針對被申請採伐的森林、林木是否可以採伐而進行的可行性調查,作為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必需依據。採伐人辦理了林木採伐許可證以後,就意味着對該林木採伐許可證指定的採伐區域,採伐人有權實施採伐作業了。

但在採伐人實施採伐作業以前,管理機關依法應履行伐區拔交的義務,以使採伐人充分知曉採伐區域內容。伐區拔交應由管理機關會同採伐人深入現場實際撥交,拔交手續要有文字記載,以便備查。伐區拔交的內容包括:採伐的地點、四至界線、採伐方式、採伐面積、採伐蓄積、採伐強度、採伐木標記,道路、楞場、集材道的設置,集材方式,伐區清理及其它需要説明的情況等;尤其對伐區周界應作標誌,標誌要明顯、具體。

伐區撥交的中心思想就是讓採伐人對本次採伐作業的內容充分明白理解,這是管理機關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若是因為這項義務沒有切實履行,造致採伐人認識錯誤而違規採伐,不能視為採伐人有犯罪故意,對此客觀存在的違法後果,只能追究責任人的瀆職責任。

3、管理機關對伐區作業過程中的採伐監督義務。在採伐過程中,管理機關應即時監督採伐作業過程,防止實際的超量採伐林木蓄積。只要採伐人嚴格依照伐區設計進行了作業,既使超伐林木蓄積,如果管理機關未予履行法定的伐區作業監督職責,也不能視為採伐人有犯罪的故意,只能以瀆職行為追究主要職責人員的責任。

認定被告人是否有犯罪故意,必須以採伐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林木採伐許可證或法定證明文件以及管理機關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告知、監督義務為前提。由此採伐人仍然追求濫伐林木的行為,或者因為自已的不嚴格履行職責(如委託他人採伐作業,而自已不履行指導、監督之職責而致濫伐林木),是為故意。

有許可證但並未按照規定和數量濫伐林木、隨意砍伐他人所有林木和無許可證擅自砍伐的均屬於濫伐林木罪。林木範圍包括多種活體木,砍伐數量達到一定數量的屬嚴重行為:十到二十立方米或砍伐幼苗五百到一千株為較大,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幼苗兩千五百至五千株為巨大。無論是何種目的何種形式,只要構成故意即定罪,地區和樹木種類也作為量刑依據。有相關法律疑問的可諮詢律師365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