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判幾年,如何處罰濫伐林木罪
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而濫砍濫伐林木或者雖經過批准,但是不按照規定進行林木的砍伐的,就有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這是一種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需要按照《刑法》的規定依法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那麼濫伐林木罪判幾年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濫伐林木罪判幾年
濫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2款),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這是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犯濫伐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二、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有哪些區別
兩者都侵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在認定犯罪時應當參照有關保護森林的法規,而且兩種犯罪往往交織在一起。但是,這兩種犯罪的性質不同。過去理論上一般認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的界限,以是否經過主管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采伐證為標準。濫伐是指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採伐證規定任意採伐的行為;盜伐是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祕密採伐的行為。
但是,由於森林法施行之後,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因此,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採伐本單位或者不人所有的林木的,顯然不宜再以盜伐林木罪論處。所以,現在以林木的歸屬為區分濫伐和盜伐界限的標準成為通説。
濫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盜伐林木罪採伐的是歸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據前述司法解釋,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歸權屬,分別根據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懲處。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我國對濫伐林木罪判幾年了,法律規定濫伐林木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而要是砍伐的林木數量巨大,那麼在3-7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並處罰金。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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