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既遂標準是什麼?
一、共同犯罪既遂標準是什麼?
共同犯罪已經得逞的,是共同犯罪既遂,共同犯罪既遂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完全具備了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與共同犯罪未遂區別的關鍵在於,共同犯罪是否已經得逞,共同犯罪尚未得逞的,是共同犯罪未遂。關於共同犯罪得逞與未得逞的標準,刑法理論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參見“共同犯罪未遂”。共同犯罪預備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預備行為。在犯罪預備階段,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的預備行為,能否成為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刑法理論上有三種不同觀點:
(1)肯定説。認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
(2)否定説。認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只有在犯罪實行階段才能成立,在犯罪預備階段不能成立。
(3)折衷説。認為如果刑法規定某一犯罪預備行為本身可以獨立成為犯罪,就可以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否則就不成立。中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不能成立預備犯的共同實行犯。因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對於進行犯罪預備的各共同犯罪人應根據其在犯罪預備中的作用,依照預備犯的處罰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
二、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法律上是明確規定了對於共同犯罪的處罰標準,對於共同犯罪的主犯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對於從犯是可以從輕處理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嚴格對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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