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成立標準和既遂標準是什麼
一、犯罪成立標準和既遂標準是什麼?
1、犯罪成立標準
(1)構成要件該當性
即犯罪必須是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的行為。
(2)違法性。
即犯罪必須是有違法性的行為。
凡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一般都可以説是違法的,但是在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阻卻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雖然該當構成要件但不違法,因而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只有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同時又是違法的時候,才可以構成犯罪。
(3)責任
即要使犯罪成立,除了行為該當構成要件而且又屬於違法之外,還必須具有行為人的責任。
2、既遂標準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結果不同:未遂的結果是犯罪目的無法完成,既遂則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義不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實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關法律行進審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減免,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不作為犯罪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不作為犯罪成立的前提條件。這裏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四個來源: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裏的“法律”包括狹義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規等)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這類義務以行為人具有某種身份或從事某種業務並正在執行為前提。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即當先行行為危及他人權益時,行為人有義務採取措施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生。
2、行為人能履行特定義務而未履行。 “能履行義務”不僅意味着行為人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即行為人能採取措施,並且此措施可能防止結果發生。
3、由於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這是不作為行為達到犯罪程度的客觀標誌。換句話説,就是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可以避免結果發生時,不作為才可能成立犯罪。
其實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對犯罪成立標準一直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也有一部分人認為只要屬於犯罪既遂就構成了犯罪成立。因為某個違法行為不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話,也不能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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