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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犯罪既遂未遂的標準是什麼樣的?

一、判斷犯罪既遂未遂的標準是什麼樣的?

判斷犯罪既遂未遂的標準是什麼樣的?

犯罪既遂的標準從根本上説是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類型的犯罪,法律設定的構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斷標準也應具體分析。各類既遂犯罪的構成要件不同,並有刑法做了具體規定,這正符合構成要件説的要求既犯罪行為構成一定要件就為既遂。

犯罪未遂的三標準: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三個特徵是一個有機整體。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態條件;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觀條件。

二、犯罪未遂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徵與處罰原則。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個構成要件或特徵也是與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態相區分的標誌:

第一,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與犯罪預備相區別;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來,這與犯罪既遂相區別;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導致的,這與犯罪中止相區別。

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導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分的關鍵點。

所謂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行為,如《刑法》第236條強姦罪的着手實施行為就是對被害婦女實施暴力、威脅等手段,以達到強行姦淫的目的。可以這樣認為,犯罪預備行為是為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和犯罪的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為其實現創造可能性;而犯罪實施行為則是要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行和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直接的現實性。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未遂和犯罪即遂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條款,而且這兩種認定的標準最主要的就是一個已經形成犯罪的結果,而對於另一種沒有形成,但兩者都算是違反了我國的刑法,都必須要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會結合實際情況來。

標籤:犯罪 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