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虛開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刑法修正案八》對虛開普通發票罪的規定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這一規定增加的罪名為“虛開普通發票罪”。
虛開普通發票罪,是指以虛假的手段,開具普通發票的行為。
二、虛開普通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發票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普通發票。發票是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開具、收取的收付憑證。發票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原始證明,具有法律證明效力,是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其次,發票是加強財務會計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虛開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的行為。“虛開”普通發票,是指沒有商品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接受勞務、服務而開具普通發票,或者雖有商品購銷或者提供、接受了勞務、服務,但開具數量或金額不實的普通發票的行為。
普通發票由税務機關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按照國家關於發票管理的規定,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税機關批准,並使用國税機關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三)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故意虛開普通發票。一般來説,行為人主觀上都具有營利的目的,但這並非法定要件。如果以其他目的虛開普通發票的,也構成本罪。
三、認定虛開普通發票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要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虛開普通發票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本罪。因為這類行為首先違犯的是國家發票管理法規,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應當主要通過行政制裁的方式處理。只有情節嚴重的虛開普通發票的,才構成犯罪。什麼是“情節嚴重”有待於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
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認定:虛開普通發票數額或者數量;虛開普通發票的次數;虛開普通發票造成的後果;是否因虛開普通發票的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有無其他惡劣情節,等等。
(二)要注意區分本罪與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逃税罪的界限。虛開普通發票罪與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主要區別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普通發票,後者是增值税專用發票。與逃税罪的主要區別是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虛開普通發票的行為,後者是逃税的行為。如果利用虛開普通發票的手段逃税的,可以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處罰較重的罪處罰。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的規定,犯虛開普通發票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我國新的發票管理法修改後,自2011年2月1日開始實行,按照發票管理法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税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刑法修正案八虛開發票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指的是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經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於《刑法修正案八》虛開發票罪的構成要件的具體的內容也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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