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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罪構成四要素是指哪些

一、《刑法》犯罪構成四要素是指哪些?

《刑法》犯罪構成四要素是指哪些

(1)犯罪主體,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的主體。

(2)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

(3)犯罪的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抱得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觀罪過等要素。

(4)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係等要素。

二、犯罪構成的特徵有哪些?

1、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任何一個犯罪構成都包括許多要件,有的屬於犯罪客觀方面,有的屬於犯罪主觀方面,它們有機統一形成某種罪的犯罪構成。例如,刑法典第三百○三條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是:

(1)犯罪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上必須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常業的活動;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刑法規定的425種具體犯罪,每個犯罪都有其獨特的犯罪構成,每一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都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2、犯罪構成是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標誌。

任何一種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實特徵來説明,但並非每一個事實特徵都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只有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徵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因此,必須將構成要件的事實同其他事實相區別。例如,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在具體案件中存在各種事實,但構成要件的事實僅包括:

(1)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

(2)客觀上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使受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的手段,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4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上具有搶劫的故意,且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至於其他事實,如搶劫的時間、地點等,均不屬於搶劫罪的構成要件,並不影響搶劫罪的成立。

3、犯罪構成具有法定性。

換言之,行為成立犯罪所需的構成要件,必須由刑法規範加以規定或者包含。只有經過法律選擇的案件事實特徵才能成為犯罪構成要件。在立法者看來,某一行為成立犯罪的前提是構成要件缺一不可。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定性與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具備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行為才具有刑事違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刑法典對犯罪構成的規定,分別由總則和分則共同實現。因此,認定具體犯罪時,應以刑法典總則規定為指導,根據刑法典分則對案件事實逐一認定,以便得出正確的結論。

司法部門為了打擊刑事犯罪活動也是付出了很大的代價的,現在我國各方面的刑罰體制已經相對成熟,工作人員對犯罪構成的剖析也是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只不過,不同刑事案件當中的構成四要素不能相提並論,同時,防患於未然才是打擊刑事犯罪的重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