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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發票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税專用發票。這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的本質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中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字跡清楚。
(二)不得塗改。
(三)項目填寫齊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五)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六)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七)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八)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九)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十一)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税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而為了騙取税款,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就是違反了發票管理制度,同時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國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税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
虛開是指行為人違反有關發票開具管理的規定、不按照實際情況如實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及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之行為,從廣義上講,一切不如實出具發票的行為、都是虛開的行為。包括沒有經營活動而開具或雖有經營活動但不作真實的開具、如改變客户的名稱、商品名稱、經營項目、誇大或縮小產品或經營項目的數量、單價及其實際收取或支出的金額,委託代扣、代收、代徵税種的税率及税額、增值税税率及税額,虛寫開票人、開票日期等等,狹義的虛開,則是指對發票能反映納税人納税情況、數額的有關內容作不實填寫致使所開發票的税款與實際繳納不符的一系列之行為。如沒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卻虛構經濟活動的項目、數量、單價、收取金額或者有關税率、税額予以填寫;或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開具發票時,變更經營項目的名稱、數量、單價、税額、税率及税額等,從而使發票不能反映出交易雙方進行經營活動以及應納或已納税款的真實情況。主要體現在票與物或經營項目不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不一致。顯然,本罪的虛開應是狹義上的虛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屬本罪的虛開: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民應税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
(3)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他人為自己代開其餘的對不能反映納税情況的有關內容作虛假填寫。
如只是虛設開票人或不按規定時限提前或滯後開具日期等,雖屬違法不實開具,但仍不是本罪意義上的虛開,對此不能以本罪論處。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以下四種: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税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2、為自己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者接受應税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税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税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税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繫、牽線搭橋的行為。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需達到法定情節才能構成犯罪、否則應依《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3條之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虛開税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可用於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發票致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均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另外,依本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第2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構成本罪的,對單位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第2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實踐中,為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額的手續費為目的,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的單位和個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額的中介費、信息費為目的。但“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本罪主觀上的必要條件。

虛開發票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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