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中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刑法》分則中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走私毒品罪,是指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1) 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2)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毒品管制法規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 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凡是達到刑事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論是我國公民,還是外國人,原則上都可成為該罪的主體。
(4) 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實施走私的行為。
二、走私毒品罪的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認定
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認定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數量、主體的情況(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參與國際販毒組織)、方式(是否武裝掩護)等。這些因素無疑影響走私毒品行為的危害性。
輸入毒品行為,將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而輸出毒品行為,則並不直接危害我國公民的身心健康。換言之,輸入毒品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而輸出毒品行為的直接後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外。前者行為的危害性顯然重於後者。本法雖然沒有分別規定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對輸入與輸出兩種行為應當區別對待。
走私毒品罪的對象包括了一切毒品。就同一種毒品而言,走私毒品的危害性要比販賣毒品的危害性大,但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只需對販賣毒品罪承擔刑事責任,絕不能依照“舉輕以明重”的所謂當然解釋,認為其應對走私毒品罪也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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