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的表現行為有哪些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窩藏、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或者為其提供錢財,幫助其逃匿,如將犯罪人藏於家中、山上、地洞或者地窟等處,使其難以被司法機關發覺;為犯罪人提供錢財、衣物、食物、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等,以幫助其逃匿。包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刑法明文規定,包庇的行為形式是“作假證明予以包庇”,但在作假證明的含義上,學者理解並不一致,爭議的問題是:作假證明是否包含“幫助毀滅、隱匿、偽造證據”?學界的觀點可概括為肯定説與否定説兩種觀點:肯定説認為包庇包括為犯罪人作假證明和幫助犯罪人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的行為。如認為“作假證明包庇,是指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使犯罪分子不被發覺、追訴的行為,一般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犯罪分子的身份;偽造、變造、隱藏、毀滅證據;謊報犯罪分子逃跑路線或方向;等等。”“包庇,是指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犯罪分子的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作假證明包庇,是指以提供虛假的證明,偽造、變造證據或者以隱藏、毀滅證據、湮滅罪跡的方式掩蓋犯罪事實或其他重要情節。”“包庇,是指為犯罪人作假證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包括偽造(變造)證據、隱匿證據和毀滅證據,如隱藏、毀滅有關物證、書證;製造虛假的證人證言;偽造犯罪現場等。”
否定説認為“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隱匿或者偽造證據。如“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事實”“對於《刑法》第310條規定的‘作假證明’不應做擴大解釋,認為對採用作假證明以外的其他方法實施包庇行為的,不能以包庇罪論處”
該問題可以從應然與實然兩個角度考慮。在實然上,否定説的觀點。理由如下:第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使刑法的安全價值得以體現。在通常的理解上,作假證明與毀滅、隱匿或偽造證據的行為是不同的行為形式,既然刑法在第310條沒有規定毀滅、隱匿或偽造證據的行為,那麼,就不能對這種行為以包庇罪論處。第二,刑法第307條規定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應以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定罪量刑。但如此一來,又會導致刑罰的不均衡,因為刑法第307條規定的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刑法第310條規定,犯窩藏、包庇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是作假證明包庇,還是毀滅、隱匿或者偽造證據包庇,在性質上並無不同,應當作為同一個罪處罰;而且同一性質的行為在量刑上出現如此大的差別,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在應然上,肯定説的觀點,認為包庇的行為形式應包括:作假證明和毀滅、隱匿或者偽造證據。具體在司法實踐中,罪刑法定是中國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隱匿或者偽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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