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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包庇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窩藏、包庇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三)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瞭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於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三)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常活動。本罪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以及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於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為:

1、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於家中,等風聲過後,為其出資,讓其遠走高飛。

2、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根據《刑法》第310條第2款的規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