窩藏、包庇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一、窩藏、包庇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常活動。
本罪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不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還包括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於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瞭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於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窩藏、包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三、窩藏、包庇罪和偽證罪有哪些區別?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窩藏、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綜上所述,當事人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還對其包庇、窩藏的,構成窩藏、包庇罪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種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當事人被檢察院起訴後,法院會根據犯罪情況進行審理並出具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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