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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窩藏、包庇罪怎麼認定?

法律上窩藏、包庇罪怎麼認定?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團伙犯罪經常會窩藏贓款贓物,被抓捕後互相包庇罪行。或者在一些國企事業單位要職人員貪污受賄窩藏國家財務,在被偵破時包庇他人罪行,情節嚴重。那麼,法律上窩藏、包庇罪怎麼認定?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法律上窩藏、包庇罪怎麼認定?

(一)窩藏、包庇的犯罪主體問題 窩藏、包庇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窩藏、包庇犯罪的人的行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獨立構成窩藏、包庇罪,在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 犯罪分子在犯了罪以後,往往自行隱避或者毀滅、偽造證據,逃避司法機關的搜查、追捕,雖然説這種行為也必然妨害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其實,犯罪分子的這種行為仍然包括在行為人先行實施的行為所構成的要件之內,不具有單獨評價意義,只有當行為人後續實施的行為不能為先行行為構成的犯罪所包括,才具有重新的評價意義,構成新的犯罪。

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間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罪的主體。 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共同犯罪的行為人相互窩藏、包庇的,不單獨構成窩藏、包庇罪,而應按共同犯罪處理。

(二)窩藏、包庇罪的犯罪對象問題 我國現行《刑法》法典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假證明包庇的,——”,這説明,我國刑法規定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既沒有行為人應判刑罰種類及程度的限制,也沒有行為人犯罪性質的限制。這裏,所謂犯罪的人,即包括犯罪後尚未抓獲畏罪潛逃的犯罪人,也包括被逮捕、關押後脱逃的未判決犯和已判決犯。至於他們犯什麼罪,可能判處或已判處什麼刑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時,可以作為窩藏、包庇犯罪的重要情節考慮。作為窩藏、包庇對象的犯罪的人可以分為判決前的犯罪分子和判決後的犯罪分子。判決前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犯罪分子;已被司法機關發現是犯罪分子但司法機關尚未決定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是已決定採取強制措施,但尚未判決而破壞了強制措施後逃跑的。已過追訴時效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為窩藏、包庇的對象。判決後的犯罪分子是指判決後應被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因此,雖然經過判決,但不應被執行刑罰的人不是窩藏、包庇罪的對象:被判處免予刑事外分,免除處罰的人;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人;被宣告緩刑且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被假釋後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問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本罪。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脱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綜上所述,窩藏、包庇罪侵害的是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互相包庇妨礙了正常的司法調查取證,企圖逃脱法律的制裁。犯罪嫌疑人往往主觀上存在故意實施窩藏、包庇的行為。法律上窩藏、包庇罪怎麼認定?司法機關一般是從犯罪的主體和犯罪事實上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