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窩藏、包庇罪怎麼處罰?
一、構成窩藏、包庇罪怎麼處罰?
構成窩藏、包庇罪的處罰情況具體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逃離制裁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二、窩藏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1、把犯罪分子藏匿於一定的處所,至於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佔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2、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於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3、其它幫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踐線和方向等。
(三)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窩藏罪在主觀上必須是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只有是明知他人犯罪,但是依舊為其提供避難所、提供經濟上的支持等的行為,才有可能會構成窩藏包庇罪。是否是故意包庇,一般可以在審訊過程之中發現。一般來説,包庇者、被包庇者一般是有經濟利益關係,或者是親屬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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