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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對象是哪些

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對象是哪些

報復陷害罪所侵犯的對象有四種,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但這四種人在控告、申訴、批評、舉報的過程中,不得誣告陷害,否則將不再屬於保護的對象。而報復陷害所侵犯的客體包括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以及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下本站的小編將為您詳細説明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對象以及客體。

一、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對象

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對象,只限於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這四種人。所謂控告人,是指向司法機關和其他黨政機關告發、檢舉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所謂申訴人,是指對於自己所受的處分不服,向原處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意見,要求改變原來處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人。申訴人並不限於受處分的公民本人,還包括為他人申訴的其他公民。所謂批評人,是指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上的缺點、錯誤或思想作風,提出批評意見的人。所謂舉報人,是指揭發、檢舉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這裏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並不限於對實施報復陷害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控告、申訴、批評與舉報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提出控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乙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仍然構成報復陷害罪。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子女的犯罪行為,該國家機關人員濫用職權進行報復陷害的,也構成報復陷害罪。因為一切公民的控告權、申訴權、批評權與舉報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要做到這一點,就不能允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任何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否則就不利於保護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根據《憲法》憲法第41條的規定,上述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在提出控告、申訴和批評意見時,不得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否則,不僅不屬於本條的保護對象,如果情節嚴重,還應當依照本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論處

二、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

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民主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裏的民主權利是指公民的批評權、申訴權、控告和舉報權。這些權利是中國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權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

為了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實現,本法對侵犯公民的上述權利的行為規定了報復陷害罪。報復陷害是同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聯繫在一起的,因此,不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權利,而且還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為您梳理總結的報復陷害罪侵犯的對象以及客體。需要注意的是,報復陷害罪所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公民的權利,也包括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屬於複雜客體。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標籤:侵犯 報復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