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是什麼,貪污罪判多少年
我國掀起了黨風廉政建設熱潮,嚴厲打擊貪污受賄、濫用私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人們都頗為關心官員的貪污腐敗問題,那麼貪污一定構成犯罪嗎?貪污犯罪量刑標準又如何?本站將在下面為您解答。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它是屬於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是國家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
(一)確定是否構成貪污罪
當然不是有貪污行為就一定構成貪污罪,構成貪污罪除具備以上定義所規定的法律要件外,還有一定的數額限制。根據我國刑法第383條的規定,個人貪污5000元以上的,構成犯罪;貪污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構成犯罪。
(二)貪污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第382條的規定: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應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由此可見,貪污罪並不等同於一般的貪污行為,構成貪污罪必須要具備對應的法律要件、貪污數額或貪污情節嚴重程度等條件,而不同的貪污金額、情節嚴重程度、貪污人本人認罪態度等都會影響貪污的實際量刑。如果需要了解更多關於貪污罪的知識,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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