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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那麼,在司法實踐中,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若涉嫌該罪,就要立案偵查。那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請看下面具體內容。

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貪污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注:所謂“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是指個人受賄數額接近該標準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應當注意,對於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檢察機關才立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一般來説,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所以,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白對象有: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污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貪污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迴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後再迂迴取回,據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佔為己有的行為。

(4)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後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僱請的工人為自己幹活等。

(6)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為。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行為人在具有依法從事公務的前提下,在與其職務身份相對應的單位履行職責時,才有成為貪污罪主體的可能,而無論其是屬於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是屬於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此外,據本條第3款規定,勾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的,以貪污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其故意的具體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生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放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佔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後轉送他人。

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污罪。因此,針對案件的不同情況,其量刑標準也不相同。建議您聘請專業律師,他們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為您辯護,以便爭取最大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