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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貪污賄賂罪,貪污賄賂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什麼是貪污賄賂罪?貪污賄賂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什麼是貪污賄賂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二、貪污賄賂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於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衞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羣眾團體。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是指除上述兩類人員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規定在國家機關、國有單位職能管轄,管理範圍內從事公務的人員,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因受國家機關、國有單位的合法委託而從事公務的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原本不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農民、演藝員、運動員、專職教師、專職科技人員、個體經商户等人大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審員、人民檢察院的特邀檢察員、監察部門的特邀監督員等。

5、根據 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93條第2款的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①救災、搶險、防風、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②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③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④土地徵用補償費用

⑥有關計劃生育、户籍、徵兵工作;

⑦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除上述立法解釋確定的人員以外,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

①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②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協委員;

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

④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

⑤其它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6、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7、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犯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

犯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所謂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務上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力及方便條件。

所謂侵吞、竊取、騙取,侵吞是指行為人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為;竊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有的行為,也就是通常所説的監守自盜。騙取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使用除了侵吞、竊取、騙取之外的其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迴貪污。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

(4)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

(5)間接貪污。

(6)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

所謂公共財物,是指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聘用等而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國有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裏面其實主要就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但針對具體的罪名,在實際的犯罪主體的要求上面卻還是存在一定差異。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