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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處理是怎樣的,貪污罪怎麼量刑處罰?

貪污罪的處理是怎樣的,貪污罪怎麼量刑處罰?

在對貪污罪的行為人進行處罰時,需要結合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這樣作出的處理才是比較準確、合理的。那麼司法實踐中,究竟對貪污罪是怎麼處理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貪污罪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貪污罪數額、情節的認定

(一)貪污罪數額標準

2016年4月18日起開始實施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污、受賄罪的相關量刑數額作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1、貪污罪數額較大標準,30000元-200000元

2、貪污罪數額巨大標準,200000元-3000000元

3、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標準,3000000元以上

(二)貪污罪情節認定標準

1、較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同時具有以下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4)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10000元以上不滿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2、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00000元以上不滿2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3、特別嚴重情節:

貪污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

受賄數額在1500000元以上不滿3000000元,具有上述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我國現在正逐步的在加強對貪污犯罪的打擊力度,從具體的量刑上面就可以看出,如今對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