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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3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局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這裏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包括無法返還存款人的本金及同期銀行利息,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至於非法吸收存款時超過銀行同期利息的部分,由於存在不合法性,不應當計算在直接經濟損失之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標籤:認定 非法 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