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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怎麼認定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可以考慮從構成要件入手,其中包括了四個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貸秩序。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眾存款。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資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內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發生擾亂金融秩序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