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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量刑有什麼標準?

1、《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商業銀行法》

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第二條 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4、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第三條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範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户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握的具體標準。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任何人或者是單位都不得因為想要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就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形,實施吸收公款的行為,否則一旦累計吸收的公款數額達到了法定的量刑標準,不僅吸收穫得的金額會被沒收,實施非法吸收行為的人,還極有可能會被法院量刑。

標籤:非法 量刑 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