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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徇私舞弊假釋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徇私舞弊假釋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徇私舞弊假釋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之中並沒有對徇私舞弊假釋罪立案的規定,具體的立案規定如下: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第九款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廳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二、徇私舞弊假釋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諸如累犯、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是不適用假釋的規定的,任何司法職員,若是明知道某正在服役期間的罪犯並不滿足假釋的條件,但是依舊允許該罪犯辦理假釋手續,那麼該司法職員,就有可能會被按照徇私舞弊假釋罪的相關規定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