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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與騙取貸款罪區別有哪些

高利轉貸罪與騙取貸款罪區別有哪些

現如今犯罪手段層出不窮,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瞭解相關的刑事罪責是很有必要的。對於涉嫌構成高利貸罪與騙取貸款罪的當事人及其親屬,瞭解具體的概念極為重要。同時也要知道這二者的區別在哪裏。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您介紹高利轉貸罪與騙取貸款罪之間的不同之處吧。

一、高利轉貸罪與騙取貸款罪區別有哪些

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均設置在刑法的同一條中,兩罪主觀上均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但在客觀行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為人騙取貸款以後再高利轉貸給他人,其行為就可能同時符合騙取貸款罪與高利轉貸罪,最終選擇適用哪一罪名,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損失等情節。對於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一般選擇認定騙取貸款罪,以突出犯罪行為的欺騙性和對金融秩序的嚴重危害性特徵;如果沒有造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重大損失的,行為人通過轉貸牟利的,一般傾向於認定為高利轉貸罪。

二、什麼是高利轉貸罪

(一)概念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户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三條: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三、什麼是騙取貸款罪

(一)概念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騙取貸款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認定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有兩點:

(1)對欺騙手段的認定;

(2)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注意收集證據,在主觀方面證明被告人具有騙取銀行貸款的犯罪故意。同時,要注意查找充分證據,證明犯罪的實際後果非常嚴重,符合騙取貸款罪“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求。

以上就是對高利轉貸罪和騙取貸款罪情況的介紹,當然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會有所差別,針對性見解還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有這方面的問題,可及時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有最優質的律師團隊,以及最優質的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