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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取證手段都有哪些?

詐騙罪的取證手段都有哪些?

日常生活中,詐騙犯罪是導致老百姓財產損失的一大殺手,按照法律規定,詐騙金額達三千元即構成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接到羣眾報案後,應當立案展開調查。然後就要收集相關證據,只有落實好犯罪證據,檢察院才能提請公訴。那麼,詐騙罪的取證手段都有哪些?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一、詐騙罪的取證手段都有哪些?

被害人要寫書面的報案材料,寫明被騙經過,提供破案線索:嫌疑人特徵、被騙數額、如何交付財產、嫌疑人的詐騙手段等,公安機關可以製作詢問筆錄,詳細瞭解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接受被害人報案後,立案偵查,採取措施,收集犯罪證據:抓獲嫌疑人進行訊問,製作筆錄,查明嫌疑人户籍信息、有無犯罪前科、有無同案犯、詐騙手段、詐騙數額、贓款去向、安排被害人進行辨認、追繳作案工具、向銀行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嫌疑人涉案財產、銀行賬户,刑事拘留後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逮捕嫌疑人後繼續偵查。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詐騙罪中金額較大是多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綜上所述,詐騙犯罪是比較常見的刑事犯罪,尤其是網絡的廣泛應用,令一些不法分子搞網絡詐騙。公安機關是負責處理詐騙犯罪的機構,詐騙罪的取證手段很多,包括詢問受害羣眾,詳細瞭解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拘留,調查銀行賬户信息等。當然,不管採取何種方式,都要保證取證過程合法合規。